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见附件),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7595、8890757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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