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报名条件,且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优先录取,不占用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视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测试,其中荣立集体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若需参加综合测试,总分予以加3分,最终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当需要校内安排综合测试的,按照类别剩余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视考生在高职高专学校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Ri为某门课程绩点,C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的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学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当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学院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综合测试及录取形式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录取结束。学院录取进程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非应届考生,我院于4月底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我院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和录取。
第十九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政策。